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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怀观点】江怀律所主任:韵达股份未公告证券虚假赔偿诉讼构成重大遗漏嫌疑 应受行政处罚

    2022/04/25
    来源:韵达速递公司官网截图

    2022年3月29日,江怀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布了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号:SHJHLV)周爱文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共同代理的股民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文章。

    文章发布后,不少新媒体进行转载和转发,得到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很多投资者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也有投资者表示,案件涉及公司相关年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属于重大诉讼,为何公司未公告呢?

    一、两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要求韵达股份公告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均未得到公司回应。
    来源:深交所互动易深交所互动易显示:2022年4月8日有投资者问韵达股份董秘:

    董秘您好:2022年3月29日,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股民福音:起诉韵达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获法院受理”的文章。我想问几个问题:1、股民诉讼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信息是否属实?2、股民诉讼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主要内容?3、公司为何对案件未予以公告?恳请能予以回复并说明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谢谢!

    来自:深交所互动易2022年4月13日,又一投资者催问韵达股份董秘。

    董秘你好:在深交所互动易上看到此前有投资者问到贵公司有关韵达股份虚假陈述诉讼的有关情况,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贵公司任何答复,不知何故?能就上述问题答复一下吗?谢谢!

    二、投资者认为:韵达股份不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明显违背了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应该得到纠正。
    投资者认为,涉及问题十分简单和明了,韵达股份应该很容易作出回答,为何不进行回复呢?而且,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韵达股份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也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复: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7〕763号)第五项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应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互动易”接收的问题给予回复或处理,并通过“互动易”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举办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7〕763号)第六项规定,如无特殊原因,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答复 “互动易”上的投资者提问;如涉及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说明暂时无法解答的原因。

    3、韵达股份经过两位投资者的催问,仍不针对是否应该公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进展的问题进行答复,也不进行回复,这明显违背了深交所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三、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熊江怀主任认为,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属于重大诉讼,韵达股份依法应公告本案诉讼事项。
    投资者同时认为,韵达股份应该将本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公告,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但韵达股份经过两位投资者的催问仍不进行答复,也不进行回复。为此,小编就本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是否公告事情咨询熊江怀主任律师,一位有超过三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的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向小编表述下述法律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八十条第(十)项规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7.4.1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行,其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第四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因此,本案涉及人民法院要确认韵达股份相关年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事实,这存在“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如果韵达股份认为本案不存在“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韵达股份也应该说明具体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4、本案虽然未达到7.4.1项中(一)、(二)、(三)项标准,但本案符合“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依法应该公告。

    5、本案中,就本案是否应该公告事宜,韵达股份在投资者两次催问的情况下, 至今未作出回应,也说明韵达股份也明知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应该公告,故无法回应。

    四、江怀律所熊主任也认为,韵达股份未公告本案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事项,应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韵达股份和管理层未依法披露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事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其中,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韵达股份和管理层未披露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未予以披露,属于对于重大事件未予披露,这构成重大遗漏,人民法院应认定为虚假陈述,韵达股份和管理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觉得,韵达股份是否应将涉及公司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嫌疑的诉讼案件进行公告?韵达股份及管理层是否应承担民事和行政处罚责任呢?

    请您积极参与并谏言,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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