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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赞注册制下证监会监管职能改变 不服举报奖励之信访答复也可提起行政复议

     

    文章来源:“江怀民监”公众号

     

    序言:

     

    注册制下,江怀咨询公司将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的问题依法向证监会进行举报,证监会也作出信访答复,并告知,如对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等

     

    一、注册制下,培育和支持市场力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注册制全面实施意味着证券市场将改变其监管方式,由之前的核准制转变为现在的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更方便快捷地上市。在此背景下,当企业决定要上市时,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并通过发行审核。对发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承诺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不再保证。

     

    由于公司的发行上市,企业不仅可以融资,壮大企业发展,而且发行上市的大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获取巨额利益,这客观上也造就一些为博取巨额利润而违法造假行为的发生。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时效的,特别案件超过五年时效的未发现,行政机关将不再予以立案和处罚。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发现所有的违法行为,这明显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此会有较大部分违法行为将免于行政处罚。这客观上需要市场监督力量共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市场监督力量(包括投资者、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共同形成合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本案上海江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市场一方将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的问题依法向证监会进行举报,证监会也作出信访答复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这客观上起到了市场主体与证券监管机构合力监管的效果,值得推广和支持。

     

     

    二、注册制下,江怀咨询公司组织专业力量对公司招股说明书或(申报稿)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分析查证:

     

    上海江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系中国证券市场法人投资者暨民间监督者,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探索加强市场监督力量之可行途径,上海江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邀请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等组成研究团队,对证券市场全面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报等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详尽研究逐项核对,并制作、出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分析报告,以打击造假、促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供和满足各类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权保护等需求。

     

     

    三、江怀咨询公司发现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八方面虚假陈述嫌疑并制作《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一、从成本、费用的功能法和性质法分别进行分析计算发现,公司2021年1-6月合并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为-2804.08万元嫌疑;公司2020年合并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为-22826.50万元嫌疑;公司2019年合并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为-14451.76万元嫌疑;公司2018年合并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为-19120.6万元嫌疑。 如果差异成立,也说明公司各期同时存在虚增巨额利润的嫌疑(详见《分析说明》第一节)。

    二、公司2021年06月30日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净资产)数值存在虚报约11600.92万元嫌疑;公司2021年06月30日母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净资产)数值存在虚报约5628.24万元嫌疑。如果差异成立,由于财务报表的延续性,也说明公司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各期的财务数据存在巨额虚假记载嫌疑(详见《分析说明》第二节)。

    等等

     

    四、某公司拒绝对嫌疑问题进行解释并公告,江怀咨询公司依法向证监会进行举报并请求支付举报奖励

     

    针对上述疑问,曾请求某公司进行解释并公告,但一直未得到回音。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真正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第186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7月6日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江怀咨询公司依法中国证监会提出履行法定之职责申请。请求对某公司涉及的八方面虚假陈述事实进行查实、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并依法支付举报奖励等。

     

      五、证监会作出证监信复字(2023)37号行为,并告知,如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江怀咨询公司提出的查处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嫌疑问题并支付举报奖励的申请,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证监信复字(2023)37号行为:

     

     

     

    其中答复内容为:

    上海江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关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可实施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会针对举报事项已要求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你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上述核查程序符合我会相关工作规定,如对结果或相关事项有异议或其他诉求,可向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证监会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2023年3月10日

     

     

    六、由于答复中不涉及具体的事实和具体的数据,江怀咨询公司不服,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江怀咨询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证监信复字(2023)37号行为并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这值得肯定和点赞。

     

    江怀咨询公司举报的虚假陈述事实有具体的事实和财务数据具体差异金额,从答复的具体内容可见,但证监会的答复中不涉及具体的事实也不涉及具体的财务数据金额,也没有指出江怀咨询公司举报材料中的任何具体的错误和具体的错误金额,这无法使人信服,故江怀咨询公司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静待行政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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